產創條例三讀 員工分紅、智財權入股可緩課稅

C151216Y9 2016年1月號
 由於人才與技術是企業發展的重要資本,有鑒於近年台灣人才外流嚴重及技術能量不足,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增訂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稅等條款,可望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為協助企業留住優秀人才,此次產創條例增訂第19條之1,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包括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等主要獎酬股票類型均在適用範圍。
 為讓公司運用員工獎酬工具更有彈性,工業局表示,考量實務上公司員工有母子公司間輪調情形,以及公司發展新興事業或海外成立子公司擴展業務需求,適用對象除本身公司外,擴及符合一定條件從屬公司員工,但排除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的董事長及董監事,同時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等規定,以引導公司有效運用留才工具。
 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流通及應用,產創條例這次增訂第12條之1,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或授權給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取得的股票得緩繳所得稅5年。 
 工業局指出,若讓與或授權的對象為非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則可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
 另公司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可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以促進創新技術產業化。
 三、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針對現行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考量新創事業初期於研發新產品期間尚未量產並無營業獲利,另公司也有研發期間較長且投入金額較多情形,其研發支出無法於當年度抵減。
 因此配合產業實務需要作修正,公司研發支出可就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以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但抵減率調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提供彈性作法來強化業者投入創新研發誘因,引導公司持續投入研發活動。
 工業局表示,本次修法對台灣產業在吸引人才與提升技術能量方面均有所助益,經濟部亦將著手擬訂相關子辦法,以利後續公司申請適用新的規定。(2015.12)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51216/A2
聯合報20151216/A2
經濟部即時新聞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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