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 病歷列敏感個資不得蒐集

C151216Y9 2016年1月號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視為敏感性個資範圍,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情況,不受此限。另外,未來的罰則提高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加強對個資的保護。
 此次修法將病歷也納入敏感個資,另亦將「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敏感性個資相關規定「除罪化」,但並非不罰,而是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2015.12)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51216/A10
中時電子報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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