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山大王」 業者違反著作權判刑6月定讞

C160121Y3・C160120Y3 2016年2月號
 一手打造南投「妖怪村」聞名的設計師曾俊琳,不滿男子賴讚重擅自重製他授權簡姓業者使用的「山大王」臉譜圖樣,使用在賴男經營的「妖怪包工坊」紙盒包裝上,因此提告侵權,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見解,認為賴男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的意圖銷售重製罪,判處6月徒刑定讞,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曾俊琳於2011年為溪頭妖怪村簡姓業者的「山大王包子簡」店設計「山大王」鬼偶商標,並授權簡姓業者使用該圖樣印在包子上,該商標也獲智慧局核准註冊,簡姓業者再委託賴讚重代工製作包子。
 但後來賴、簡二人終止合作關係,賴男自己開包子店,在南投縣竹山鎮與雲林縣林內鄉有實體店面和工廠,並在「Facebook」網路平台開設「妖怪包工坊」虛擬店面銷售包子,取名為「妖怪包」,不過曾俊琳發現「妖怪包」的紙盒包裝上有一個鬼偶圖樣,極似「山大王」鬼偶圖樣,因此控告賴男違反著作權法。
 智財法院認為,賴姓業者已坦承犯行並與曾男和解,因此依違反著作權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2016.01)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160121
自由新聞網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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