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宏等32名詞曲創作人提告 點將家擅自重製歌曲 侵害著作權判賠259萬元

C160115Y3 2016年2月號
 歌手洪榮宏等32名詞曲創作人集體控告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重製他們的98首歌曲於其生產的三款電腦伴唱機並對外公開散布,侵害他們的重製權及散布權,要求賠償。智財法院審理認定,其中23首歌曲侵害著作權,判點將家公司賠259萬餘元。
 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歌手洪榮宏等32人提告指出,1995年該公司與點將家公司簽署音樂著作權授權合約書,其中規定98首歌僅能「限使用一次」,後來點將家公司改由陳景輝當老闆,卻繼續將這98首歌曲收錄在其所生產的三款電腦伴唱機,顯然逾越授權範圍。
 月球唱片廠公司主張,被侵權的歌曲包括洪榮宏的「風風雨雨這多年」等歌曲,因為點將家公司與陳姓老闆將這歌重製於三款電腦伴唱機中,等於侵權三次,要求每首歌賠償30萬元。
 點將家公司辯稱,1995年合約的約定文字「限使用一次」或「重製一次」,其真意應為將音樂製作為MIDI檔案(即一次性之改作),亦即為「製作為一版本」之意。該MIDI檔案應為「衍生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的獨立之著作,原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無權干涉點將家公司如何使用。
 點將家公司主張,卡巧(DCC-449PRO)、黑將軍(DCC-320G)二款電腦伴唱機分別在2007年和2010年停產、停售,此時求償已逾民法規定的2年追訴求償期,該公司不用賠償。此外,98首歌曲中的22首早已從星光(SingGo-Kala)機種的電腦伴唱機中刪除,不構成侵權。
 智財法院審理認為,點將家公司沒有洪榮宏的「風風雨雨這多年」等11首歌的授權證明,另12首歌只有台灣區視聽錄音同業公會的同意書,不能作為已付費的授權證明,判決點將家公司要賠償這23首歌的詞曲創作人共259萬餘元。(2016.01)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60115/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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