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加租稅協定 2016年1月起生效

C160116Y8・C160116Z8 2016年2月號
 財政部新聞稿表示,我國已與加拿大完成異地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簡稱台加租稅協定)」。該協定將在兩國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台加租稅協定主要是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另一方締約國的居住者(包含人民和企業)的各類所得採取減免稅負的措施,藉此消除重複課稅。此外,和一般國際租稅協定相同,此協定也提供兩國居住者的稅務爭議解決機制。
 協定的適用對象不僅及於符合各自稅法規定的居住者,也包括同時符合雙方稅法的居住者(雙重居住者),例如:加拿大僑民。雙重居住者適用於「破除僵局原則」,可依此原則決定居住者的身分,並只在居住地(台灣或加拿大)就來源所得課稅,並於所得來源國適用此協定的利益。
 台加租稅協定具體的所得稅減免措施,包含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等面向。一方的企業於另一方從事營業行為,且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就可免稅。
 台加租稅協定為我國與北美洲國家所簽署第一個全面性租稅協定,深具指標性意義與示範作用,並有助我國進一步深化台加雙邊實質關係。(2016.01)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160116/A5
財政部新聞稿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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