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鐵取名「香奈兒」 智財法院判改名賠300萬元

C160203Y2 2016年3月號
 台中市一家摩鐵不但取名香奈兒,就連寢具和房內備品都有類似字樣,而英文名稱乍看就跟香奈兒公司的商標一模一樣,唯一差別就是多了一個字母「N」,因此被香奈兒公司跨海提告。智財法院認定,影響「香奈兒」等商標於消費者間的時尚、精品、貴氣等品牌形象而侵害香奈兒公司的信譽,判摩鐵業者不得再用「香奈兒、香奈爾或CHANEL」等相似名稱,且須將判決主文登報,並賠300萬元。
 判決指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所屬的「香奈兒集團」是世界知名的香水、化粧品、服飾等商品的產銷公司,自1960年起陸續在台灣取得「CHANEL」及「香奈兒」等商標權。2002年8月間,紀姓業者等人合夥在台中市開設香奈兒休閒旅館(2015年1月15日已更名),連招牌、廣告傳單、網域名稱及寢具、房內備品等都使用相同於「香奈兒」或近似「CHANEL」之字樣。香奈兒公司認為此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亦已減損其「香奈兒」等商標的識別性及信譽,求償400萬元,並要求旅館業者不能再使用近似名稱。
 摩鐵香奈兒辯稱,他們公司是以經營汽車旅館為業,營業收入是以客戶住宿或休息費用為主,雖曾使用香奈兒作為商號、公司名稱,但未以此名義銷售任何商品,現也更名為香馜兒,也無再使用有香奈兒公司商標的商品,況且香奈兒公司主要以精品、服飾品等銷售為主,在台並未經營旅館業,兩者的相關消費者有明顯區隔性,不致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法官認定,摩鐵業者把香奈兒作為商標使用,攀附香奈兒公司的「香奈兒」與「CHANEL」著名商標商譽,且其住宿服務與香奈兒公司的精品形象大相逕庭,將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減損「香奈兒」等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判應連帶給付香奈兒公司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為300萬元,可上訴。(2016.02)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6020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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