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重製電腦軟體 法院判賠27萬餘元

C160315Y3・C160314Y3 2016年4月號
 林姓女子以販售、維修電腦為業,為促銷電腦硬體設備,幫客戶安裝盜版的Windows 7、Windows XP等作業軟體,微軟公司於2015年3月、9月派遣調查員喬裝消費者,於購得的電腦中發現確實有盜版軟體後,隨即報警處理並提告求償。
 判決書指出,依照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及「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3條規定,我國對同屬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美國是WTO會員國,微軟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林女擅自重製電腦軟體的行為已侵犯微軟之著作財產權,判決6個月徒刑,緩刑2年。此外,民事部分,法官根據查獲的光碟數量、林女的犯行時間長短、營業額等,判決應賠償27萬餘元,並且須將判決書登報,本案可上訴。(2016.03)

資料來源:
自由新聞網20160315
中央社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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