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號未於限期內變更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C160419Y9・C160407Y9 2016年5月號
 為保護商標權,立法院於2016年4月19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當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過去曾有人拿著名商標作為店名,即使商標權人上法院打贏官司,法院判決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該商家不改商號,因沒有法律依據,商標權人也沒輒。
 另外,現行規定,同一縣市不能有第2家同名店家,為解決縣市合併或門牌區域調整衍生的同名店家問題,此次修法明訂,將原先已合法登記的店家,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導致與其他店家同名的情況,認定這類商家可併存,以保護其既有權利。(2016.04)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60419
自由新聞網20160419
工商時報20160407/A16
經濟日報20160407/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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