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CAMPER商標權 台灣鞋商判賠667萬元定讞

C160615Y2・C160615Y4 2016年7月號
 西班牙商肯波公司控告台灣亞錡國際有限公司所製造、販售的鞋子抄襲「CAMPER」鞋款之設計並侵害商標權,日前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見解,認為其中一款休閒鞋侵權,判決亞錡公司需賠償肯波公司667萬2千元。
 肯波公司主張,該公司創立於西元1877年,為世界知名之皮件、靴鞋製造商,其所擁有「CAMPER」商標之靴鞋、皮件相關商品,廣為消費者普遍認知,「CAMPER」商標並經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亞錡公司的一款休閒鞋侵害該公司商標權。此外,肯波公司的產品在我國市場競爭上有高度獨特性,擁有一定經濟利益,亞錡公司另有4款鞋高度抄襲「CAMPER」鞋款之外觀設計,認為亞錡公司積極攀附肯波公司之知名「CAMPER」商品、榨取其努力成果,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訴請禁止亞錡公司製造、販售相關鞋子商品。
 亞錡公司對此辯稱,製鞋業的運作是跟隨消費流行趨勢,肯波公司所指控的4款鞋,都是當季的消費流行,多家業者也有類似鞋款。何況自家商品多數鞋款皆標明「MONTOYA」字樣,難使消費者誤以為「CAMPER」與「MONTOYA」的鞋款是同一來源。
 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指出,亞錡公司對於侵害肯波公司商標權部分之損害賠償為667萬2千元並不爭執,判決亞錡公司應如數賠償。此外,「商品外觀幾近相同」與「高度抄襲外觀設計」是兩回事,肯波公司應證明亞錡公司確有高度抄襲「CAMPER」鞋款之外觀設計、不當榨取其努力成果而不符商業競爭倫理,不能只以兩品牌鞋款外觀設計近似,即指控亞錡公司有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MONTOYA」的4款鞋外觀設計雖近似「CAMPER」,但並無證據證明有使消費者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而影響肯波公司市場上之競爭地位;亞錡公司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智財法院見解,駁回肯波公司之上訴,判決亞錡公司需賠償肯波公司667萬2千元,全案定讞。(2016.06)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20160615/ A20
自由時報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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