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租稅協定生效 2017年1月起適用

C160616Y8・C160616Z8 2016年7月號
 財政部表示,台日租稅協定已於2016年6月13日生效,為台灣與東北亞國家簽署的第1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也是台灣的第30個租稅協定,可促進台日雙方相互投資、緊密兩國經貿關係,並深化雙方技術合作及文化交流。各項租稅減免優惠,台灣將於2017年1月1日起適用,日本則於2017年4月1日起適用。
 台日租稅協定適用對象符合我國或日本各自稅法規定的居住者,適用範圍為所得稅。而主要減免稅措施,在營業利潤部分,我國或日本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免稅。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包括:(一)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二)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三)服務PE: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超過183天。(四)代理人PE:代表我國或日本企業之人,有權以該企業名義在對方國家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但在對方國家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或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常設機構。
 至於在投資所得部分,則是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稅率均降為上限10%;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股份交易所得也為免稅。
 財政部新聞稿指出,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後,不只對日商來台投資極具吸引力,另台日租稅協定是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台商在日本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日本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2016.06)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60616/C3
財政部新聞稿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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