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營業秘密 判賠5百萬元

C160716Y4 2016年8月號
 旭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間受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告知,該公司承攬製作之光學模仁竟外流至煜○有限公司,導致大立光電營業秘密外洩。旭聲科技調查後發現,賴姓課長未經同意,擅自將旭聲科技之零件廢品提供給煜○公司,侵害旭聲科技之營業秘密,旭聲科技並於2014年12月9日以賴姓課長違反保密義務將之解僱。而後,旭聲科技與大立光電公司就此事件達成和解,賠償大立光電500萬元,旭聲科技因此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旭聲科技員工任職時均會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切結書,且宣導不得將公司產品提供給非合格之供應商,而賴姓課長未經同意將零件廢品擅自取走並外流,認定違反保密義務,判決賴姓課長須賠償公司與大立光的和解金500萬元。(2016.07)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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