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廣告侵權益 幸福空間公司勝訴

C160819Y2・C160819Y4 2016年9月號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所擁有之「幸福空間」商標,在2007年正式註冊商標,且經智慧局於2014年認定為著名商標。該公司在2011年發現,使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幸福空間」為關鍵字查找,所呈現的首頁沒有該公司官網,反而被購買「關鍵字廣告」的其他公司佔據。幸福空間公司認為Google(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於是兩度寄發存證信函,請求Google移除「幸福空間」關鍵字及相關廣告連結,Google不予置理,因此向智財法院提出告訴。
 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指出,Google將「幸福空間」中文字,透過轉銷售廣告商出售予幸福空間公司之競爭同業禾○公司等廣告主作為關鍵字廣告,並將「幸福空間」列入關鍵字建議書建議廣告主購買,企圖誤導搜尋「幸福空間」之消費者連結至競爭同業之網站。然而,該等廣告主網站之網頁內容並未使用「幸福空間」商標,如有使用相關文字亦均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均有標明其公司名稱等可識別之標示,相關消費者並不會混淆誤認,難以認定Google有違反商標法之行為。
 另一方面,廣告主禾○公司等室內設計業者,購買「幸福空間」關鍵字廣告,顯然是利用「幸福空間」商標之知名度,導引幸福空間公司之潛在客戶進入廣告主網站觀覽,以增加廣告主之交易機會。Google與禾○公司等廣告主以關鍵字廣告方式,攀附「幸福空間」著名商標之行為,有使幸福空間公司喪失與潛在客戶交易之虞,已構成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現行第25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但是,幸福空間公司並未能證明其損害額,僅得以Google販售「幸福空間」關鍵字廣告所收之廣告費計算損害額,判決Google應賠償3倍金額,共67,146元;Google不得以「幸福空間」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
 Google不服二審之結果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則維持原審之判決,駁回Google上訴。(2016.08)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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