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李箱RIMOWA告抄襲 智財法院判台商敗訴

C160927Y4 2016年10月號
 德國知名行李箱製造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認為國內加賀精品行、聯瑩國際有限公司、育丞國際有限公司、冶亮實業有限公司、沅大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涉嫌抄襲該公司自1950年即採用的「百褶設計」,除求償100萬元並要求加賀精品行等5家公司禁用「百褶設計」,智財法院審結後全額判賠,5家公司也不得販售相同或近似「百褶設計」之各式行李箱商品。
 里莫華公司表示,該公司於1898年成立於德國,「百褶設計」則是參考早期Lufthansa and Junkers 飛機之金屬表皮設計而來,設計理念係在表彰其為適合航空旅行之行李箱。又該公司在其產銷之行李箱商品上採用「百褶設計」,早已成為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所熟知及識別來源之依據,係具有強烈識別性之行李箱商品表徵。且該公司自2010年起即在台灣投入鉅額之廣告費用行銷其所有「百褶設計」之行李箱商品,並為知名雜誌所報導。
 里莫華公司認為,台灣的加賀精品行等5家公司製造販售的「Eason」、「LEADMING」等品牌行李箱,行李箱上有寬約1吋相互平行的長溝槽設計,溝槽間以折紋彼此區隔等高度近似RIMOWA「百褶設計」商品表徵,遂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向智財法院提告。
 加賀精品行等公司則反駁表示,里莫華公司並非自品牌創立之初即使用單一百褶設計至今,雖於1950年開始使用溝槽式行李箱,但其外型已不斷變更,早已並非皆屬RIMOWA所陳稱之百褶設計。又該等公司也認為,這些侵權商品都是全新設計,其創意突顯於溝槽寬度、折紋反光及包角等,已逸脫RIMOWA之單純百褶,故非仿冒品且足供消費者辨識,不致影響交易秩序。
 智財法院審酌認為,里莫華公司在台以百褶設計做為廣告主軸,並設立旗艦店、分店,業績從2003年的74萬2850元,迅速飆升至2013年的7億1270萬2400元。此外,這款「百褶設計」行李箱也深受名人喜愛,足認RIMOWA行李箱外觀「百褶設計」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且為著名表徵,加賀精品行等公司販售的行李箱外觀已為近似之使用,依違反公平法規定,判決加賀精品行等5家公司應停止販售近似「百褶設計」之各式行李箱商品,並應賠償里莫華公司100萬元。本案尚可上訴。(2016.09)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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