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O」商標戰 阿里山精品公司敗訴

C161102Y2 2016年12月號
 阿里山精品國際有限公司2014年以著名的電影名稱「KANO」註冊商標獲准,嘉義大學得知後提出異議,商標因此被撤,阿里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者商標圖樣近似程度極高,且嘉義大學的「KANO」商標申請並獲准在先,具相當之識別性,阿里山公司使用相同之商標在後,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判決阿里山公司敗訴。
 判決指出,阿里山公司於2014年以「KANO」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木製容器、木製箱、檜木家具」等木製成品類別獲准,嘉義大學發現後提出異議,智慧局審查後撤銷註冊,阿里山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亦被駁回,阿里山公司仍不服,遂向智財法院提訴並主張,他們的類別是「製成品」,而嘉義大學的「KANO」商標類別是「未經加工之木材」,兩者消費族群及交易範圍不同,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可能,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嘉義大學主張,KANO是學校前身嘉義農林學校簡稱「嘉農」之日語拼音,是獨創性商標,嘉大也有將商標授權給活動等使用,遍及食、衣、住、行,多角化經營廣泛,加上有校友捐贈現金,在嘉義市中山路設立象徵「KANO精神」雕像,阿里山公司也在嘉義市,不可能不知此一印有「KANO」商標雕像之存在,因此,阿里山公司稱不知此一商標存在顯無理由。
 智財法院認為,兩者商標圖樣均由單純未經設計且排序相同之四個外文字母橫書組成,其外文字體及形態如出一轍,不論外觀、觀念、讀音及使用類別都近似,且KANO是「嘉農」日語讀音,外文並無此字義,也與該商標指定使用之未加工木材或木材製成商品並無關聯,消費者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辨商品來源之標識,具相當之識別性,嘉大申請獲准又在先,應予以較大保護,加上有多角化經營,此外,阿里山公司在「KANO」商標已具相當知名度後,才以相同之商標申請註冊,並非善意,判決敗訴,全案可上訴。(2016.1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20161102/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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