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C161129Y9・C161128Y9 2016年12月號
 財政部於2016年11月28日公告修正「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為強化對商標權人權利之保護、落實電子化政府及簡化行政程序,本次修正條文9條、新增6條、刪除2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17條。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商標權人得向海關申請商標權提示保護之要件及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 海關依商標法第75條執行商標權益保護,尚無須區別執行職務之各種類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現行條文第2條)
三、 延長海關核准提示保護之期間,刪除商標權人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應重新申請之規定,減輕商標權人申請成本及海關行政負擔。(修正條文第4條)
四、 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須由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協力方能完成,爰增訂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之規定,以利執行。(修正條文第5條)
五、 海關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之方式,修正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以符實務需要;增訂海關得依申請提供商標權人疑似侵權物照片,俾利權利人判斷有無侵權事實。(修正條文第7條)
六、 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發生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商標權人未能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等情形,為免延宕貨物通關,海關得逕依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以利貨物通關。(修正條文第9條)
七、 為落實電子化政府,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提供申請人便捷之服務。(修正條文第13條)
八、 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須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之代理人代辦本辦法相關事項,以利海關執行保護措施。(修正條文第14條)
九、 商標法第39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之範圍內,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之地位,爰增訂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有關商標權人之權利。(修正條文第15條)
十、 為使海關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資訊與實際相符,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事項等相關資訊變更時,應向海關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16條)
(2016.11)

資料來源:
台灣新生報20161129
行政院公報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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