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糾紛 京都同仁堂公司敗訴

C161222Y2 2017年1月號
 樂氏同仁堂以出品宮廷用藥聞名,近年來與廠商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爆發商標授權糾紛,樂氏同仁堂第14代代表人樂覺心提告求償。一審智財法院判決樂覺心敗訴,但二審大逆轉,京都同仁堂公司應賠償126萬餘元,不得使用「樂氏同仁」及「樂家老舖」商標,並應除去其於網頁、文宣、刊物、廣告物及商品上標示之「樂氏同仁」、「樂家老舖」商標。
 京都同仁堂公司與其他眾多廠商同為「樂氏同仁」、「樂家老舖」商標授權廠商之一,但雙方合作關係於2011年間生變。樂覺心指京都同仁堂公司未依「樂氏同仁堂相關事業聯盟」會議約定,應先提供商品提報單,經審核通過並繳交授權金,才可使用商標,卻仍以「樂氏同仁」、「樂家老鋪」商標用於「山芙蓉青春喚顏霜」等17項商品。因此,於2011年12月14日以寄發存證信函及同年12月22日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聲明終止商標授權,京都同仁堂公司卻不予理會,已侵害其商標權。
 二審智財法院認為,雙方間之授權關係已於2011年12月14日合法終止。但是,考量京都同仁堂公司已陸續更換商品包裝及商標,以及參考過往歷年支付之商標授權金,判決京都同仁堂公司須賠償126萬餘元,仍可上訴。(2016.12)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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