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蚊我」商標具識別性 業者侵權遭判刑

C170121Y2 2017年2月號
 新錸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起在電視購物及網路商城等購物平台上,以「『新錸家居』別蚊我—無線滅蚊神器」做為商品標題販售滅蚊器。擁有「別蚊我」商標的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以為滅蚊器是優生公司所生產販售的商品,經優生公司訴由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新北地院日前依侵害商標權,判決新錸公司詹姓負責人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優生公司主張,「別蚊我」商標以「蚊」替換「吻」,為獨創性標識,屬識別性極強之商標,此商標雖用於防蚊貼片、防蚊蟲咬藥劑等商品,但因新錸公司的滅蚊器也屬類似商品,2016年5月發現後,即要求新錸公司及購物平台停止使用近似「別蚊我」之商標。
 新錸公司詹姓負責人辯稱,該公司販售的商品是滅蚊器,而「別蚊我」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並不包含滅蚊器;新錸公司販售商品均使用自己的商標,其商品標題中「別蚊我(即「蚊子不要咬我」之意)」並非作為商標使用,僅在說明、形容該商品之功能性,此為善意使用。
 判決書指出,「別蚊我」商標於2012、2013年註冊之後,經優生公司多年來推廣使用於草本驅蚊噴霧等商品上,支出數百萬元廣告費用,並聘請知名人士擔任代言人,除具有先天之識別性外,已廣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然而,新錸公司在購物平台推銷滅蚊器時,以「別蚊我」為商品標題,位置顯著,文字前後均留適當間隔或標點符號,使「別蚊我」未與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費者認為是商標,有攀附「別蚊我」商標的高知名度之虞,判決新錸公司詹姓負責人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2017.01)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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