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網站侵害著作權 判賠30萬元

C170824Y3 2017年9月號
 知名藝術家劉國松於2011年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簽訂同意書,授權全球華人代理銷售其著作,但於2016年間發函終止同意書,全球華人仍繼續使用其著作,因而提起求償。
 劉國松主張,全球華人藉2011年辦理百大藝術家選拔機會,詐欺其簽署同意書,且未經授權,擅自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其著作;全球華人主張,同意書上並無任何「百大藝術家選拔」的字眼,且將劉國松之作品刊登於網站上、使用於行銷活動中,劉國松明知此事還配合提供作品,顯見其同意且瞭解同意書之內容。
 智慧財產法院依同意書認定,劉國松確有委託全球華人代理銷售著作並授予著作權,且劉國松無法證明全球華人有任何詐欺或脅迫之行為。但於2016年間,劉國松已發函終止同意書,全球華人在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無權使用其著作,但全球華人仍持續使用,因而判全球華人及其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劉國松新臺幣30萬元,同時要求將判決主文等登報,另將劉國松之所有著作,自全球華人藝術網、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網站中刪除、台灣百大水墨畫家APP下架,全案可上訴。(2017.08)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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