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HAM」商標異議案 漫畫出版公司獲勝訴

C180423Y2 2018年5月號
 律師王○○於2014年底以「Gotham」字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並核准登記在書刊、雜誌、教育、劇本等類別。「Gotham」商標引起漫畫出版公司美商黛西康美克(DC COMICS)的關注,認為「Gotham」商標高度近似「GOTHAM」、「GOTHAM CITY」等商標,遂向智財局提起異議,但智財局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美商黛西康美克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被經濟部決定駁回,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美商黛西康美克公司所出版之「蝙蝠俠」系列漫畫在美國有著作權登記,「GOTHAM CITY」是漫畫中的虛擬城市,雖「CITY」為普通名詞,不具商標識別性;但「GOTHAM」為創造性文字,具先天識別性。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該漫畫亦授權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製作發行多部「蝙蝠俠」電影片及錄影光碟在全球包括臺灣發行。並且,「GOTHAM」、「GOTHAM CITY」及含有「GOTHAM」文字組合的商標早已在美國、日本等取得註冊,被使用在「蝙蝠俠」系列漫畫、電影及周邊商品中,已是著名商標。此外,「Gotham」商標與「GOTHAM」、「GOTHAM CITY」等商標為高度近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智財法院因而判決美商黛西康美克公司勝訴,異議不成立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智財局須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作處分;本件可上訴。(2018.04)

資料來源:
蘋果即時新聞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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