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BEING」商標權 網購服飾業者判賠80萬元

C180420Y2 2018年5月號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沅素股份有限公司以「BEING」為商標,在網路販售瑜珈服飾,侵害其商標權,提告求償,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沅素侵權,判沅素及公司王姓負責人須賠償新台幣80萬元,可上訴。
 統一主張,2008年已註冊「BEING」商標權,並指定使用於衣服、泳裝等商品;另外,也以BEING為商標或以BEING再添加英文為商標向智慧局申請使用於其他商品類別。因此,「BEING」商標已累積相當高之知名度,為業界所熟知之行銷品牌。
 2017年4月間,發現沅素使用「BEING」商標,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使用,對方卻置之不理,於2017年5月,公司在網路上購買沅素兩件服飾,發現衣服吊牌與包裝等,均使用「BEING」商標,認為沅素侵權,提告求償1500倍 金額共334萬8千元。
 沅素表示,統一之「BEING」商標僅「E」跟「G」經過設計,由左向右橫寫組成,但公司使用的「BEING」是經設計的手結圖樣,由上而下排列,且從未單獨將「BEING」字呈現於網頁或商品上,兩商標雖都有「BEING」字,但圖樣外觀、排列方式、字形、意念等都有差異,「BEING」只是用來描述瑜珈的精神本質,消費者應不至於混淆。
 法院判決,統一「BEING」商標的「E」字母雖短少一節,但視覺上仍是「BEING」,加上「BEING」為既有英文字彙,沅素的手結圖樣也無法發音,「BEING」成為識別兩商標主要依據,沅素以此圖樣行銷,做為商標用途明確,認定沅素侵權,但考量統一無法舉證侵權商品超過1500件,加上統一「BEING」商品僅提供給會員,並非對大眾行銷,市場上流通性低,法官認為1500倍的賠償倍數過高,應以450倍以下400倍以上為宜,認定賠償80萬元為合理金額。(2018.04)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0420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