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台大」礦泉水 業者侵害商標權

C180725Y2 2018年8月號

 佳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因使用「台大」字樣販售礦泉水,遭國立台灣大學指控侵害商標權,一審智慧財產法院判賠新台幣8萬250元;佳和食品不服判決上訴,反遭查出直至2018年2月仍製造並販售侵權商品,二審智財法院判其敗訴,賠償金增加至15萬130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台灣大學主張,以「臺大」和「台大」字樣於2008年向智慧局註冊商標並核准通過,台灣大學為台灣地區最高學府及世界知名頂尖大學,而「臺大」及「台大」為其簡稱,已是國內相關事業和消費者普遍認識及熟悉,但佳和食品未經其授權同意,擅自於產製及銷售的礦泉水瓶身貼上「台大」純水等字樣,2016年經學校2度發函請求除去侵權商標後,仍繼續販售,已明顯侵害台灣大學之商標權。佳和食品雖稱侵權礦泉水已全面停售,但一審判決後,市面上仍可買到該產品,且瓶身印製之製造日期為「2018.02.22」、保存期限為「2019.02.22」,顯見至2018年2月止仍持續製造販售,侵害商標行為持續發生並未中斷。
 佳和食品上訴指稱,公司雖然前後有9個月又19日侵害商標行為,但實際無利潤可言,且於使用「臺大」和「台大」商標字樣於礦泉水商品時,台大並未使用於同一商品,對台大並無損失,請求法院廢棄一審損害賠償之判決。
 法院判決,佳和食品侵權行為屬實,且一審宣判後仍有製造販售之情形,侵害商標之行為期間為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共計548日,約1.5013年,按每年10萬元之損害額計算,除了一審之8萬250元,應再賠償6萬9880元。(2018.07)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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