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牌服飾業者侵害商標權遭臺北地方法院判刑

C240318Y2 2024年4月號

  經營潮牌服飾的業者黃男與顏男合作,以「翻玩」LV等知名商標的方式銷售自有品牌,於2021年被查獲並送辦,但仍持續販售有爭議的商品。2023年,黃男和顏男涉嫌違反商標法被起訴,二人堅稱對知名商標的「戲謔仿作」,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台北地院審結,認定二人「搭便車」牟利,判決各6個月與5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為堅仕德創意設計公司負責人,以LV、Gucci、Chanel等知名商標為藍本加以設計改作,例如:點綴人形、玩偶等圖案,將之用於衣物、行李箱等商品,並出貨給米斯美客公司負責人顏男,以潮牌「MF BY G.C.D.C」之名,在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銷售。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認為該公司之LV品牌遭侵權,因此,在顏男的「MF旗艦店」與網路商城購買商品蒐證,並和經營BURBERRY品牌的英商布拜里公司分別提告,主張黃男與顏男仿冒商標,並各自提出鑑定書佐證,同案其他公司也跟進。

  警察於2021年5月11日在黃男、顏男公司共同營業場所等處,合計查扣2543件仿冒品,送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比對後,認定二人改作知名商標後的整體文字或構圖設計,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產品來自原廠或原廠授權、加盟等相關來源,加上原廠也有同類商品,消費者確實可能產生混淆。

  但是,二人堅稱「MF」商品上的圖案屬於「二次創作」,和本件8家公司的商標品牌無關,不用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且他們對知名商標的「戲謔仿作」(parody),具有明確的區隔性,不至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法官審理認為,戲謔或玩笑和語言、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關,本國人未必理解外國人常見笑話有何幽默笑點,但商標會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服務來源,往往就在看到時「一瞬間立即反應」,所以判斷「戲謔仿作」的標準,應為消費者能否「立刻察覺」仿作的詼諧、諷刺或批判、調侃等娛樂性意味,清楚分辨和原作無任何關係。

  法官指出,本案商品沒有前述「戲謔仿作」特徵,也沒具備文化貢獻或社會價值而必須犧牲商標權保護的必要性,相反的,二人利用知名商標進行「搭便車」行為,目的是讓自己的商品賣更好,卻漠視受害公司投注心力建立的商品形象,更混淆消費者混淆、妨礙公平交易秩序,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聲譽。據此,依商標法之侵害商標權等罪,判黃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顏男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2024.03)


資料來源:
ETtoday新聞雲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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