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知名餐廳「阿霞飯店」商標侵權案 二審逆轉

C240503Y2 2024年6月號

  台南知名餐廳「阿霞飯店」的家族間商標侵權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認為吳健豪等人以「阿霞」、「阿霞飯店」等名稱行銷宣傳宅配商品及線上購物服務之行為沒有侵權。但二審結果逆轉,吳健豪等人被認定違約,應賠償總計4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霞飯店」原本是由創辦人吳錦霞與其五弟吳壽春(即阿霞飯店之主廚,現亦為「阿霞飯店網路購物館」之主廚)共同經營。2009年4月間,吳錦霞與吳榮燦(二弟吳炳雄之子)、吳青蓉(五弟吳壽春之女)協議並簽訂契約,除約定不動產買賣外,並約定吳錦霞將「阿霞」、「阿霞飯店」之商標權轉讓予吳青蓉、吳榮燦分別所有或共用,且「店面經營權」歸屬吳榮燦,「網路經營所有權」歸屬吳青蓉。之後,吳錦霞於2010年5月至7月間分別轉讓「阿霞」、「阿霞飯店」商標予吳青蓉、吳健豪(吳榮燦之子)等人。

  2020年創辦人吳錦霞過世後,吳青蓉認為吳健豪等人違約跨入網路行銷,以「阿霞」、「阿霞飯店」等名稱行銷宣傳宅配商品及線上購物服務,甚至接受媒體採訪,雙方因此鬧上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吳健豪等人並無違約,但是其另一個品牌「錦霞樓」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判決此部分侵權,應賠償50萬元。

  而後,雙方各自提起上訴,二審則判決,吳健豪等人被認定違約,未經吳青蓉同意,不得以自己名義或與他人合作方式,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類似以數位形式或網路媒介物之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阿霞」、「阿霞飯店」之中英文字樣為廣告宣傳、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郵購、線上零售等服務;吳健豪等人應連帶賠償4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2024.05)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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