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3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C240701Y1 2024年7月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3章、第11章、第14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2024年7月1日生效。

  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並精進審查品質,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案例,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篇第1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1.3.1可據以實現一節,修正檢送序列表電子檔之文字,以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一致。

  二、第二篇第3章專利要件

    2.6.4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一節,新增例1,具體說明如何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

  三、第二篇第11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因應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全章內容之名稱;有關3.1.3.1.1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一節,第(2)點所述國外臨床試驗報告書應符合ICH規範一事,刪除原先加註該規範之英文名稱,修改為加註現行ICH組織的英文名稱。

  四、第二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4.1及4.3節,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以及本局已實施WIPO ST.26標準,爰修正基準之內容。

    4.3.2序列表資料之檢送一節,說明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其檢送之序列表應為符合WIPO ST.26標準之XML格式的電子檔;若以書面提出者,其紙本序列表須符合WIPO ST.26標準,亦得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之XML格式的電子檔。

五、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2.1.2利害關係人一節,說明何謂舉發申請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另說明審查利害係人應進行合理程度之調查並為形式上之判斷。

    9.舉發案與專利侵權訴訟之關係一節,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原第17條已修正為第44條,其已刪除本局輔助參加訴訟之規定,另增訂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之制度,爰配合該法條文及其立法說明而修正基準相關內容。

  六、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內容而酌修文字及誤繕等。(2024.07)


資料來源:
智慧局布告欄20240701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