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玩商標踼到鐵板 法商跨海提告 法院判賠421萬元

C240718Y2 2024年8月號

  翻玩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8日起,未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或同意,於其所經營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之「MFLIFE MADE IN FUTURE NEW AMSTERDAM中山店」販售有LV圖樣之商品,並大量使用LV圖樣於店內裝潢、掛畫、桌椅、價目表及飲品裝飾等,更於所經營之「MF LIFE中山」臉書粉絲專頁中使用LV圖樣進行宣傳。法商路易威登公司跨海提告求償,要求翻玩公司及餐廳停止侵權行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翻玩公司與2名前任負責人禁止繼續侵害商標權行為、須銷燬侵權商品,並賠償421萬餘元,可上訴。
  法商路易威登公司主張,公司之著名商標Louis Vuitton(LV商標)自2008年起連續評選為全球前20大著名商標,商標價值高達美金470億元。LV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並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然而,翻玩公司所使用之圖樣(被告圖樣)刻意模仿LV商標,包含扭曲之人形圖案,「V」人形圖案上之手提包上標示法商路易威登公司著名之Speedy商品,且被告圖樣與LV商標均使用兩個英文字母「L」及「V」所疊加結構,並重複排列菱形、四葉及花朵圖樣,整體結構、式樣、顏色、設計意匠及外觀均與LV商標高度近似。另外,該商店的裝潢大量使用被告圖樣,而被告商品本身過半比例或商品正中央明顯位置使用被告圖樣,可知翻玩公司以被告圖樣作為銷售之主力訴求,以此吸引消費者,其等行為顯屬商標使用行為,並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翻玩公司表示,該商店內販售之商品是由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經營「MF BY GCDC」品牌所翻玩之商品,該品牌有其商標。「MF BY GCDC」品牌的商品是俗稱「翻玩」之創作,傳達不隨波逐流、不追求奢華品牌,透過詼諧、幽默之戲謔仿作手法,改造知名品牌之商標,傳達叛逆與特立獨行,以活出自我之精神意向。並且,以惡搞與嘲諷為核心之二次創作文化「Bootleg」,在街頭潮流文化中已蔚為一股風潮,消費者於該商店選購商品時清楚知悉其所購買的是「MF BY G.C.D.C」品牌之商品,與LV商標之商品無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雙方使用的商標高度近似,LV為世界知名皮件、行李箱等精品製造商,相關商品在台灣廣受媒體報導,且為名人愛用,LV商標是台灣消費者熟知的著名商標,辨別性甚高。翻玩公司於被告商品及商店內裝潢、物品上,大面積使用與LV商標高度近似之被告圖樣,且其行銷被告商品之網路頁面,商品名稱是使用「Monogram」、「LV」等文字,甚至命名為「LV bag」、「LV Tee T-shirt」等,直接以LV商標之名稱作為商品名稱,使消費者容易將被告商品與LV商標之精品形象產生聯想,有混淆消費者及攀附他人商譽之意圖,難認被告為善意。(2024.07) 

資料來源:
ETtoday新聞雲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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