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制度

C251217Y1 2026年7月號

 台灣已修訂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制度,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由3年延長至5年,設計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由1年延長至2年。新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概要如下:

一、發明專利申請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申請實體審查,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並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二)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

(二)已申請優先審查、加速審查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三)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已逾五年。

二、設計專利申請

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並以一次為限:

(一)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二)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設計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已申請加速審查。

(二)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已逾二年。

三、申請手續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專利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

(四)續行實體審查之年、月、日。

前項第四款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於發明專利,限於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五年內;於設計專利,限於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二年內。

四、撤回申請及變更日期

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應符合前點第二項規定。

五、續行實體審查

續行實體審查日期屆至,該申請案將排入同年度申請案件之序列,依序審查。

六、智慧局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

專利專責機關認經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專利申請案,對公益或第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已受理者,得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

七、對公開之影響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影響公開日期;其早期公開之作業,依原程序處理。(2025.12)
 

資料來源:
智慧局法規公告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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