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將合併舉行。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高等考試司法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將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相同,重複報考及重複錄取比例頗高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合一考選,減輕應考人重複報考及試務負擔。
草案規劃將來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是採取「合考分訓」模式,每次錄取總額不能超過六百人。應考人在報名時要填具志願次序,按成績和志願次序分別錄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中應考法官與檢察官者有口試門檻,口試雖不計入總成績,但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摘自自由時報2005.09.23 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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