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限制設櫃阻礙競爭 公平會處以NT$250萬元罰鍰
C020524X4 2002年6月號
針對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於其專櫃廠商合約書中,強制限制提供商品或服務廠商不得在該百貨半徑兩公里內之商圈販賣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一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23)日作成決議指出,太平洋崇光百貨所訂營業區域限制條文,是以市場優勢地位,對往來顧客及下游廠商作不當限制,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的交易行為,並有限制競爭之虞,要求太平洋崇光百貨解除該條文,並處以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公平會副主委鄭優表示,契約條文的訂定,須尊重立約雙方立場,若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下游廠商,就是以市場優勢地位欺壓下游廠商。因此,太平洋崇光百貨以其優勢地位,以單方制定之不公平交易條款,限制交易相對人之營業地域,造成參與進入障礙,以阻礙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有減損效能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5.24 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