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管制品處理原則放寬 退運不沒入
C090430Y8・C090429Y8 2009年5月號
財政部放寬進口管制物品的沒入原則,除非主管機關明令沒入貨物,否則凡是違反關稅法規定的進口管制物品,都採取退運但不沒入的方式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包括「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經查現行該條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係指相關法律規定禁止進口之物品及非經相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即不得輸入之物品。海關查獲「關稅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貨品,仍以各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没收或没入者,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論處為宜,爰財政部修正2004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9300577360號釋令第1點第1款規定為:「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2009.04.29/經濟日報 2009.04.30 第D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