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實體審查改依請求項數收費 新式樣專利年費亦大幅調降 新制元旦起實施
C091228Y1 2010年1月號
近年來專利專責機關已在專利審查上推動多項重大改革,包括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的逐項審查、踐行初審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程序以及擴大面詢制度,同時並已實施發明及新式樣初審案檢附專利檢索報告之措施;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原則,專利申請所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爰參酌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及歐洲專利局之收費方式,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申請費之規費收取方式,並增訂退費機制。
另專利年費部分,依現行規定,發明、新型、新式樣之專利年費金額並無區別,為合理化專利規費收費機制,經參考外國專利年費金額,將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大幅調降,發明及新型部分年度之專利年費亦一併調整。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申請費之規費收取方式,採行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亦即自2010年1月1日起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其實體審查申請費,依申請實體審查時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計算,超出基本項數者,超出部分改採逐項收費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7,000元;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現行依說明書及圖式頁數計費之方式,仍予維持。(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
二. 為促使申請人衡量申請專利之必須性,避免已無保護必要的專利申請案仍須審查,爰明定允許專利申請人,在特定條件下,可申請撤回申請案,並退回審查費用。(同第2條之1)
三. 為合理化專利規費收費機制,並因應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實施之不同態樣,爰分別規定其專利年費。(同第7條)
四. 明定實體審查申請費修正後之適用對象,除2010年1月1日起新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外,包括2010年1月1日起新提出之發明分割申請案亦屬之;另如原申請案為新型,於2010年1月1日起改請為發明者亦適用之。(同第11條之1)
智財局專利規費新舊制對照表 | |||||
項目 |
現行規費 |
新制規費 | |||
實體審查費 | 每一實體審查申請案件基本費8,000元(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合計在50頁以下者) | 每一實體審查申請案件基本費7,000元。若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元 | |||
專利年費 |
第1年~第3年:2,500元/年 第4年~第6年:5,000元/年 第7年~第9年:9,000元/年 第10年以上:18,000元/年 |
發明專利 | 第1年~第3年、第4年~第6年 | 同舊制 | |
第7年~第9年 | 每年8,000元 | ||||
第10年以上 | 每年16,000元 | ||||
新型專利 | 第1年~第3年 | 每年2,500元 | |||
第4年~第6年 | 每年4,000元 | ||||
第7年以上 | 每年8,000元 | ||||
新式樣專利 |
第1年~第3年 | 每年2,500元 | |||
第4年~第6年 | 每年3,500元 | ||||
第7年以上 | 每年5,000元 | ||||
資料來源:專利規費收費準則 |
資料來源︰智慧局佈告欄 20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