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線上遊戲私人伺服器 智財法院判不違著作權

C130429Y3 2013年5月號

 代理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的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C Taiwan Co., Ltd.),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原本一審判決有罪,但二審智財法院認定,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改判無罪。(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1,刑智上訴,42-20130403)
 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產業規模超過兩百億元,部分業者為分一杯羹,架設私人伺服器(簡稱私服,Private Server),修改遊戲登入路徑,玩家可以用較低的價格玩遊戲、買虛擬寶物。而所謂「私服」,意指各項具有網路連線功能的電腦遊戲中,由非官方人士架設、並提供連線遊玩服務的伺服器。且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相同,搶走了不少官方伺服器的玩家。
 一審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在中國架設「天堂二」等私人伺服器對外收費營業,遊戲公司控告何男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幫助犯,何男等三人在2012年1月間被台中地院分判4月不等刑期,郭男仍被通緝。
 何男等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智財法院提起上訴,其辯稱只借帳戶,沒有架設伺服器,不曉得違法。合議庭認為在私服打怪、練功都是正版遊戲內容,沒有非法重製遊戲內容,而修改IP位址不是更改創作,沒有侵害著作權,且IP位址也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著作),判何男等三人無罪,全案可上訴。(2013.04)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30429/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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