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金門酒廠商標權 金門浯江酒廠判賠20萬元
C170408Y2 2017年5月號
以產製「金門高粱酒」聞名的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控告金門浯江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及銷售的「金門53°高粱酒」,使用近似於金門酒廠商標之「金門及金門島嶼圖」以牟利,共計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侵害金門酒廠商標權,向金門浯江酒廠求償165萬元,智財法院日前判金門浯江酒廠須賠償金門酒廠20萬元,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金門」、「金門KIN-MEN」及「KINMEN及圖」商標之圖樣作為酒類商品及酒類服務、商品包裝、看板、網頁、廣告或其他表徵。
金門酒廠主張,金門浯江酒廠製造的「金門53°高粱酒」,在商品上標示「金門島嶼圖」與「金門」文字,藉以攀附金門酒廠之「金門」等商標的高知名度,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使消費者誤以為「金門53°高粱酒」與金門高粱酒來自同一來源或二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等關係,違反商標法。
金門浯江酒廠則反駁,「金門」、「金門KIN-MEN」及「KINMEN及圖」商標分別由「金門」、「KIN-MEN」、「KINMEN」及「金門島嶼圖」所組成,均係描述所指定商品產地金門及相關特性之說明,並不具識別性。「金門53°高粱酒」商品上的「金門島嶼圖」及圖內「金門」文字並非作為商標使用,該商品是酒廠接受廈門○○公司訂購而特別產製且銷往中國作為贈品使用,並未在台灣銷售,因此無從造成國內消費者混淆誤認。
智財法院法官認為,「金門」已成為消費者用以區別高粱酒商品的依據,無論有無聯合其他中文或圖形,於所指定使用之食用酒類商品中,已具有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而具識別性。不過,「金門53°高粱酒」瓶身標籤之整體圖樣與金門高粱酒差異甚大,法官認為本件侵權情節及主觀惡性尚非重大,金門酒廠請求165萬元之賠償金額過高,應酌減至20萬元為宜。全案仍可上訴。(2017.04)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