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商標侵權案二審 金門大順酒廠負責人改判拘役

C181028Y2 2018年11月號
 金門大順酒廠於2012年11月生產的「八二三紀念高粱酒」,遭金酒公司認為與其生產的「823金門高粱酒」商標相似,認為其以近似或相同商標圖樣、文字標籤,侵害金酒公司商標權,提出告訴,智財法院二審認定商標高度近似,有致消費者混認淆誤之虞,依違反商標法,改判大順酒廠負責人拘役50天。
 福建金門地院一審判決,大順酒廠被控侵權酒品,有標示「金門大順酒廠公司」,且金門高粱酒一詞來自金門地區,並非全然來自金酒公司,認定大順酒廠沒有侵害商標犯意,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智財法院依據智財局見解認為,大順酒廠所生產之「八二三紀念高粱酒」,與金酒公司「823金門高粱酒」、「金門」等商標類似,另大順酒廠在瓶身之標籤刻意將「金門」2字放大,確有可能使消費者誤認與金酒公司生產之酒類,來自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關係企業。
 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大順酒廠及金酒公司為酒類之競爭同業,酒類行銷場所有高度重疊性,大順酒廠使用同一或高度近似系爭商標之酒瓶標籤、包裝盒、提袋及紙箱,顯非善意,依商標法改判大順酒廠負責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查扣之591瓶酒、包裝盒416件則予沒收,本案可上訴。(2018.10)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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