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SOGO商標權爭議 台北地院判太平洋崇光公司董事長無罪

C181228Y2 2019年1月號

 遠東集團入主太平洋SOGO百貨公司(太平洋建設公司與日商SOGO合資創立,企業識別更換「遠東SOGO」 ,公司名稱不變)後,衍生出「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權爭議。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公司設立,即太平洋百貨)指控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晴雯、總經理汪郭鼎松違法使用「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北地院於2018年12月判決兩人無罪。

 起訴指出,日商所持有的「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經豐洋公司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評定,2014年10月9日遭智慧局以該商標近似於「太平洋PACIFIC」商標為理由撤銷「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等部分服務之註冊。並由經濟部於2015年7月13日以訴願決定書維持原評定結果。黃晴雯、汪郭鼎松明知「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的部分服務已遭撤銷,自2015年7月起仍持續使用該商標於招牌、廣告品、發票、購物袋、公司網頁等商品或服務,認為兩人所為涉嫌違反商標法。

 判決書指出,太平洋崇光公司於1987年間即於招牌使用「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作為營業標識,該商標已使用30年;「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於「太平洋PACIFIC」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已使用10餘年,其商標的知名度及百貨公司的營業規模遠大於「太平洋PACIFIC」商標及太平洋百貨,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善意先使用之情形。

 此外,「太平洋SOGO device」商標經評定而遭撤銷部分服務之註冊後,日商便循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等,至2017年3月間始告確定。太平洋崇光公司接獲該商標之終局判決後,即決議將對外所有標示「太平洋」字樣更換為「遠東」字樣,並於2017年9月間全面將識別更名為「遠東SOGO」。因此,認定黃晴雯、汪郭鼎松兩人無侵害商標權之犯意,判決無罪。(2018.12)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81228
蘋果即時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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