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授權爭議 福斯、國家地理頻道判賠

C190523Y3・C190523Y6 2019年6月號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被控未給付授權權利金,即公開播放廣告音樂,遭大英音樂有限公司等17名著作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福斯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公司各賠償573萬餘元、85萬餘元。
 原告主張,多年來都與福斯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公司簽署廣告音樂授權契約,2014年授權契約屆滿後,福斯公司與國家地理頻道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新約,並拒絕給付2015年度的權利金,自2015年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仍繼續使用廣告音樂。因此,請求法院判決福斯公司與國家地理頻道公司應給付權利金。
 法官審理認為,兩造間於2014年12月31日後,就廣告音樂著作部分無授權契約等契約關係存在,被告未經同意或授權,自2015年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被告經營的頻道公開播送廣告音樂,侵害廣告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法官依被告播送音樂次數、單價,判決福斯公司賠償17名原告共573萬餘元,國家地理頻道公司賠償15名原告共8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2019.05)

資料來源:
中央社201905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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