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鏡商標含地名 智財法院判決不准註冊

C190830Y2 2019年10月號
 得恩堂眼鏡有限公司於2018年2月26日以「BOY LONDON」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審查後,認為該商標圖樣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不准註冊。得恩堂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但也遭經濟部駁回,進而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智財法院駁回得恩堂公司之訴。
 得恩堂公司主張,該商標為「BOY LONDON」並非「LONDON BOY」,文義為「男孩倫敦」,並非「倫敦男孩」,消費者所熟悉認識的是商標之整體部分,因此,「BOY LONDON」商標不會使消費者誤認誤信標示本件商標之商品其產地為倫敦。此外,該公司使用「BOY LONDON」商標以來,從無消費者指出商品標示不實,也從無其他競爭同業向公平會檢舉得恩堂公司使用「BOY LONDON」商標是從事不公平競爭。
 得恩堂公司主張,該公司為提供眼鏡商品及眼鏡配鏡等服務之著名公司,自1965年設立以來,在台灣的眼鏡市場已占有一席之地。該公司所使用的「羅密歐BOY LONDON」商標,早在1991年即已取得註冊,消費者已知悉「BOY LONDON」為得恩堂公司所使用之商標。此外,市面上也有其他商品的商標文字含有「TOKYO」、「SEOUL」、「Wellington」等,但其商品並非來自日本東京、南韓首爾及紐西蘭威靈頓,智慧局卻都能夠核准註冊,只有得恩堂公司的「BOY LONDON」商標無法註冊,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智財法院判決書指出,「LONDON」一詞雖然有作為人名之用法但並非被普遍使用,與當作城市名稱相比,顯然大多數人會直覺認為「LONDON」就是指英國首都,而非某一個人名,因此,仍帶有強烈指向倫敦之意;雖然,「BOY LONDON」商標在「LONDON」一字前加上「BOY」,整體觀察,仍會使消費者產生來自於倫敦,或與倫敦有關之商品或服務;此外,得恩堂公司所舉例之含有「TOKYO」、「SEOUL」、「Wellington」等文字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因各商標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相同,基於個案事實及證據樣態差異,有關各別商標識別性之有無及強弱、公眾誤認誤信之可能性高低等種種因素,判斷結果自有不同。(2019.08)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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