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跨海提告 自行車廠判賠

C191105Y2 2019年12月號
 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STER BIKES)於2016年宣稱與義大利知名品牌法拉利(FERRARI)合作,推出要價28.8萬元的聯名自行車,但卻爆出雙方無合作關係。法拉利總公司義大利商費拉里公司(FERRARI S.P.A.)跨海提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判亞仕大公司禁止使用FERRARI公司的商標製造、販賣或推廣商品,亞仕大公司及負責人須連帶賠償FERRARI公司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亞仕大公司在官網宣稱其公路車品質和專業深受國際知名品牌藍寶堅尼(Lamborghini)、法拉利(FERRARI)肯定與認證,因此成為二大品牌的授權公司,進而成功打造AF7聯名精品公路車;但是,FERRARI公司否認和亞仕大公司有合作關係。
 FERRARI公司提告指出,亞仕大公司曾透過香港的合作廠商牽線,公司也告知香港廠商不允許第三方加入商標授權合作案。公司從未同意亞仕大公司的商標授權案,雙方從未展開任何法律上的合作關係,但亞仕大公司仍使用公司商標和圖案生產自行車,且對外宣稱獲得官方授權聯名,行為顯構成侵權。
 亞仕大公司辯稱所販售的自行車款,其上均貼有FERRARI公司的防偽標籤,防偽標籤是合法支付授權金取得,否認侵權。
 但販售防偽標籤的業者和FERRARI公司授權的香港廠商均稱亞仕大公司被授權的範圍只有零件。簡而言之,亞仕大公司販售商品時,必須是零件狀態,不能是與其他零件組裝的狀態。
 智財法院認為,亞仕大公司雖然合法取得FERRARI公司的防偽標籤,但該標籤的使用範圍僅限於「車架組」,且明確排除組裝好的「整車」範圍。此外,亞仕大公司在販售時宣稱FERRARI公司官方授權聯名車款,未特別明示僅車架組部分與FERRARI公司有關,顯有混淆消費者情形,確實構成侵權,因此判亞仕大公司敗訴。(2019.11)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191105/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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