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旺」商標遭搶註 麻辣火鍋店第二代鬧紛爭

C200216Y2 2020年3月號
 北市知名麻辣火鍋店「鼎旺」林姓創始人之曹姓外甥,2015年3月23日以「鼎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林女之陳姓女兒得知後,主張較於他人先使用而提起異議,智慧局審定撤銷註冊,曹男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他是搶註,判敗訴確定。
 曹男主張,小阿姨在1992年開設麻辣鍋小吃店,母親在1996年出資150萬元,雙方協議合夥共同經營「鼎旺麻辣鴛鴦火鍋」,但小阿姨於2015年3月間否認合夥,雙方有訴訟,事後成立和解,由和解書內容及媒體報導,均可證明合夥關係存在,既然母親與小阿姨合夥經營,並以「鼎旺」招牌作為對外營業表徵,當然屬於合夥財產而應由雙方共有,沒搶註、仿襲。
 智慧局辯稱,在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陳女及母親已先使用於火鍋店,且服務領域高度類似,曹男曾於鼎旺麻辣鍋工作,之後開設老鼎旺川味鍋物店,可以認定因業務往來、同業競爭關係,申請日前即知異議商標存在。
 法院指出,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先使用而未註冊的商標,原則上不予保護,但為避免剽竊他人創用商標而搶註、防止不公平競爭,例外保護先使用商標,以調和制度缺失,賦予「先使用者」遭他人搶註時權利救濟機會。認為曹男註冊之商標與陳女母親老店之商標,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來看完全相同,構成相同商標,且兩者均使用於麻辣火鍋等餐飲服務,另曹男曾於鼎旺麻辣鍋工作,其因業務往來關係,於申請日前即已知悉異議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事而不得註冊,智慧局處分撤銷,於法並無不合。(2020.02)

資料來源:
聯合報20200216/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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