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天祿」商標戰落幕 祿大公司敗訴確定

C210323Y2 2021年4月號
 台北市西門町的知名滷味老店「武昌街老天祿」負責人謝玉泉於2018年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祿大食品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周映明(「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的長媳)於各大網路平台、實體店面的看板上使用「上海老天祿」字樣為商標,並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作為廣告標語,用來宣傳及販售肉製品、滷味等商品,侵害其所註冊的「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商標權。
 謝玉泉也主張,其所註冊的「老天祿」等商標指定使用於第27、29類的肉製品、滷味等商品;訴外人上海老天祿公司將商標註冊於第23、30、32、35類的麵包、糕餅等商品,並無肉製品、滷味商品的商標權,無權授權祿大公司使用。因此,祿大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老天祿」字樣的商標,侵害商標權。
 祿大公司則主張,該公司所用文字為「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或「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其意義是在表彰其經營者的身分為「上海老天祿創辦人的第二代」,其技術傳承自「上海老天祿」,並非將「上海老天祿」字樣作為商標使用,更不可解釋為將「老天祿」字樣作為商標使用。況且,謝玉泉於1983年才開始申請註冊「老天祿」等商標,在此之前,上海老天祿公司負責人所開設的老店「上海老天祿」已經販賣糕餅、滷味等商品長達30年以上,是屬於善意先使用,祿大公司是受上海老天祿公司負責人的提攜,自可繼續使用「上海老天祿」字樣銷售商品。
 2019年6月,智財法院第一審認定祿大公司使用「上海老天祿」字樣及相關標語等行為均屬於商標使用,且非善意先使用,並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認為祿大公司所販售的商品是出自於「武昌街老天祿」或雙方有加盟關係,因此,判決祿大公司敗訴。祿大公司不得將相同或近似「老天祿」、「台北老天祿」和「台灣老天祿」等字樣的商標使用於肉製品、滷味等商品,且須銷毀相關的廣告看板、立牌及商品包裝盒等。2020年5月,智財法院第二審亦維持第一審之判決,祿大公司提起上訴。2021年3月,最高法院駁回祿大公司的上訴,全案確定。(2021.03)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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