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自2021年7月1日生效

C210609Y1・C210505Y1 2021年6月號
    智慧財產局發布公告表示,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自2021年7月1日生效。近年來因 AI(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型態之應用與發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件亦隨之增加,為符合產業變化及保護創新之需求,需調整現行審查基準內容,以建立明確、一致性之審查標準。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判斷原則
    刪除進一步技術功效及「簡單利用電腦」等相關內容,明訂以請求項之發明為適格性判斷對象及相關的判斷步驟與流程圖,並於各小節中輔以案例說明,使判斷原則更臻明確。(草案第3節)
    二、修訂進步性相關內容與總則相互一致
    配合現行進步性總則內容,增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與「肯定進步性之因素」相關節次;將現行基準「技術領域之轉用」、「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將先前硬體技術所執行之功能軟體化」等納為「簡單變更」之否定進步性因素,並新增其他態樣。(草案第4.2節)
    三、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
(一) 人工智慧應用之領域十分廣泛,提醒審查人員如申請專利之發明係應用於醫療,應注意其方法發明是否屬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方法,而屬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二) 依據修訂後之適格性及進步性相關內容,將人工智慧相關說明與案例納入(草案第4.2.2.1.1.1、第4.2.2.1.1.2節、第5.2節案例2-12、2-13、3-5);以案例說明因未充分揭露而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之情形(草案第5.1節案例 1-1、1-2)。
    四、其他審查相關事項
(一) 配合申請及審查實務,明定「物之請求項」並不以記載結構上的限制條件為必要(草案第 2.2.1.2 節)。
(二) 新增「請求項不明確之情形」及「為說明書所支持」節次(草案第2.2.3節及第2.2.4節)。
(三) 明定有關一般功能界定物與手段功能用語之舉證責任分配(草案第 2.3 節注意事項(2))。(2021.05)

資料來源:
智慧局布告欄20210609
智慧局布告欄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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