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

C210701Y2 2021年7月號
  智慧局於2021年1月7日預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外界計39則修正建議,經審慎研議後,研擬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總計修正53條;共修正9條、增訂33條、刪除11條。
  本次公告與前次預告版本相較,主要調整如下:
一、 調整複審案及爭議案申請不受理之情形:本文明定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通知補正,並調整各款適用之文字及刪除預告版第56之9條第4項之規定(第56-7條及第56-9條第4項)。
二、 調整複審或爭議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規定:明定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第67-4條)。
三、 刪除複審訴訟裁判費之規定:有關訴訟裁判費之部分,屬於司法院職權,刪除裁判費相關規定,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方式處理(預告版第67-5條)。
四、 新增審議程序之參加人得提起訴訟之規定:商標複審及爭議審議程序之參加,為輔助參加性質,為擴大商標複審及爭議訴訟解決紛爭之功能,明定審議程序之參加人亦得提起訴訟(第67-5條及第67-8條)。
五、 增訂商標爭議訴訟提出新證據之事由:為提升救濟效能及兼顧商標爭議案件之特殊性,明定爭議案當事人或其參加人於商標爭議訴訟,可提出新證據之例外事由(第67-9條)。
六、 調整過渡條文之適用情形:明定修正施行前經審定或處分之案件,以及,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原審定或原處分發回商標專責機關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109-2條)。(2021.07)

資料來源:
智慧局公布欄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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