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SOMFY、simFY易混淆?法國企業告智財局

C210721Y2 2021年8月號
  法商上維行動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間註冊「SOMFY」、「sOmfy」等商標,販售電器產品,隔年發現另有電器業者註冊「simFY」商標,恐造成混淆,提起異議,智財局2019年1月作出異議不成立處分,上維行動不服,遂提行政訴訟,請求智慧財產局撤銷「simFY」之註冊。一審智慧財產法院認為2者商標主打之服務不同,不致造成混淆,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只是「推論」,判決理由不備,發回更審。
  一審智慧財產法院根據註冊公告,認為2者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都包括電器用品,但「simFY」主要提供網路購物、電器零售批發等服務,購買者多為一般民眾;「SOMFY」、「sOmfy」則著重在電器用品「智能控制能力」設備,而非電器用品本身,購買者多為特殊專業人士或廠商,因此不致造成混淆,判上維行動敗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判斷商標有無混淆之虞,應參酌「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商標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的情形」、「實際混淆的情事」、「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的程度」、「商標申請人是否善意」、「其他混淆因素」等。指出,一審推論電器網購與零售批發,與電器智能控制並無關聯,且消費族群不同,卻未依相關事項或實際情況審究,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故認定上訴有理由,判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2021.07)

資料來源:
中時電子報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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