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提供盜版影片超連結 歐酷公司前董事長判刑定讞

C210706Y3 2021年8月號
  前歐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劉姓董事長及翁姓技術長,共同開發「電視連續劇」、「電視連續劇2」等APP,該APP是透過程式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的影音連結,讓使用者可以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2016年7月至8月間,他人未經科科電速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將科科公司在我國享有專屬公開傳輸權的2部韓劇影片,公開傳輸至Youtube或Dailymotion平台,該APP將影片的連結加入隨選視訊播放選單中,使得在我國境內下載該APP之不特定公眾可以觀賞。因此,科科公司控訴歐酷公司及劉姓、翁姓兩人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著作權法於2019年5月修正,增訂將提供超連結的行為視同為侵害著作權,但劉姓、翁姓兩人的行為時間是在2016年間,當時並未明文規定觸法,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認為,提供超連結的行為並不構成公開傳輸,但外部平台所播放的2部韓劇影片,是他人未經科科公司同意而擅自上傳,劉姓、翁姓兩人是幫助他人侵害科科公司在我國的著作財產權。並且,2019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將提供超連結的行為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為「視為侵權」,不代表修法前提供超連結的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判處劉姓、翁姓兩人分別為2個月徒刑及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歐酷公司因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罰金新台幣10萬元。歐酷公司及劉姓、翁姓兩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2021.07)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10706
中央社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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