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控告聯電侵害營業秘密案 二審判聯電處罰金2000萬元

C220128Y4・C220127Y4 2022年2月號
  美光公司控告聯電公司等侵害營業秘密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2年1月27日宣判原判決撤銷,判決被告戎樂天無罪;被告何建廷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緩刑4年;被告王永銘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緩刑2年;聯電公司則處罰金2000萬元,緩刑2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發布的新聞稿中提到:
   本院審酌告訴人公司(美光公司)係美國及臺灣重要之國際級科技公司,長期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產出研發成果,亦與員工簽訂有聘僱合約與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並在員工教育訓練中反覆強調、提醒員工應盡保護公司營業秘密義務,以降低公司重要研發資產不致因員工疏忽而輕易外洩而影響其未來國際競爭力。被告何建廷、王永銘與臺灣美光公司簽訂有保密及智慧財產權合約,應已知悉該公司保護營業秘密相關規範,其二人依合約有保守秘密義務,其等竟為轉職利益,不遵守告訴人保密規範,分別由被告何建廷不為刪除、銷毀美光公司營業秘密進而重製、使用,被告王永銘擅自重製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進而使用,更提供DR25nmS設計規則參數數值,洩漏予被告聯電公司主管即被告戎樂天,影響告訴人公司之權益甚鉅,已屬營業秘密法2013年間增訂刑事責任所欲規範之最主要行為。考量被告何建廷、王永銘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量處前述所示徒刑及罰金。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聯電公司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表示對於本案告訴乃論部分撤回告訴,對於非告訴乃論部分,對於各被告為從輕量刑判決結果無意見等語。又查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同意認罪之被告得宣告緩刑,被告聯電公司積極謀求補償。是被告何建廷、王永銘、聯電公司經本案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之暫不執行為適當,本院爰就各被告諭知緩刑宣告,以啟自新更生。又本院為確實督促各被告於緩刑期內能隨時警惕,記取教訓而杜絕再犯,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何建廷、王永銘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200、100小時之義務勞務。(2022.01)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20220128/A3
自由時報電子報2022012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新聞稿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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