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群俠傳」著作權歸屬待商榷 最高法院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C220325Y3 2022年4月號

  最高法院近日針對河洛遊戲有限公司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著作財產權爭議事件做出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河洛公司之上訴等,將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智冠公司主張,2001年8月27日發行之角色扮演遊戲「武林群俠傳」,是智冠公司前員工徐昌隆於受雇期間職務上所完成,著作財產權歸智冠公司所有。徐昌隆於2014年3月7日設立河洛公司,該公司於2015年7月間發行之「俠客風雲傳」,竟抄襲或改作「武林群俠傳」,侵害智冠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徐昌隆為河洛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對智冠公司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河洛公司則主張,徐昌隆雖於1994年12月26日與智冠公司簽訂工作合約書,但智冠公司為了控制成本,於1996年1月23日與徐昌隆設立之河洛工作室(河洛公司前身)簽訂「電腦遊戲委製合約書」,約定由智冠公司預付遊戲之版稅,提供資金、辦公室、電腦設備予河洛工作室開發遊戲,並代處理工作室成員之勞保、健保及報稅事宜。河洛工作室不屬於智冠公司之內部編制單位,徐昌隆及工作室成員均非智冠公司之受雇人,「武林群俠傳」是河洛工作室所創作,而非徐昌隆受雇智冠公司期間職務上所完成,智冠公司依委製合約書僅取得出版發行之權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第一審判決河洛公司及徐昌隆須賠償2400萬元,且不得繼續散布或公開傳輸「俠客風雲傳」,並在報紙頭版刊登判決主文一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則維持第一審之判決,經河洛公司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僅憑證人證述及徐昌隆的勞保資料,即認定「武林群俠傳」是徐昌隆受雇智冠公司期間職務上所完成,仍有可議之處。此外,智冠公司是否享有「武林群俠傳」之著作財產權,何時知悉「俠客風雲傳」之內容,與其得否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登報回復名譽,攸關頗切,均待事實審查明,有併予廢棄發回之必要。(2022.03)

資料來源:
GNN新聞網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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